生活饮用水是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的高层供水方式,其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等卫生标准。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节录)
川建发[2012]15号,四川省住房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4.1发布
1.二次供水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三十条)
2.对有供水设施(如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结束,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4.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
5.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节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的定义: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因此,二次供水是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
GB/T 5750.2-2006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的主要形式:
不设地下水池和不用水泵加压的二次供水,如屋顶水箱、水塔;
设地下水池和水泵加压的二次供水,加压后经屋顶水箱、气压瞄、变频调速水泵的二次供水;
不设地下水池,在管道上直接加压的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的给水办法及给水质量:
1传统的供水办法:选用水池“水池一水泵一水箱”联合供水的办法,即水由市政至水池,运用水泵提升和水箱调度流量。各种杂质、异物、污染物容易进入水中,易发生水质二次污染。
2无负压供水:设备直接串接在自来水管网上,运用市政给水管网的压力,通过差补的方式提供合适压力。水与空气不直接接触,异物与杂质不能进入管网系统,保证了供水系统的水质安全;设备本身选用了不锈钢优质材料或进行过防腐处置,不会繁衍藻类,不污染水质。
3.节省资源
3.1传统的供水办法,需要建造贮水池和水箱,贮水池容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判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计用水调度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水量的50%。一同为保证水质,防止被污染,还需设置紫外线消毒器等多套二次供水消毒设备。
3.2变频无塔供水设备可与自来水管网闭式联接,不需修建水池和水箱,一同可省去因二次污染而投入的消毒处置费用。节能、节水、节地。彻底解决了有水池、水泵、水箱的跑、冒、漏、滴等浪费水源的问题,不用按时清洗水池、水箱。
二次供水的适用法规及标准:
1.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2]15号,四川省住房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4.1发布。
2.《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NO:SC09171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6号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6.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2010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 5750.2- 2006
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
二次供水检测相关:
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规定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方法
1.1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
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余氯。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类、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未认证)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1.2水质卫生标准
1.2.1必测项目、选测项目的标准见GB5749,紫外线强度大于70μW/cm2。
1.2.2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采用最高容许增加值,见下表。
项目 | 最高容许增加值(mg/L)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
氨氮 | 0.1 | 0.5 |
亚硝酸盐氮 | 0.02 | 0.3亚硝酸盐氮;1(亚硝酸盐) |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 1.0 | 3或5(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大于6mg/L时) |
1.3水质检测方法:见GB 5750。
紫外线强度测量方法见GB 17051-1997附录A。
1.4 GB/T 17219-199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1.4.1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砷、汞、铬、镉、铅、银、氟化物、硝酸盐氮、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
其他项目: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
1.4.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的卫生要求: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砷、汞、铬、镉、铅、银、氟化物、硝酸盐氮、氯仿、四氯化碳、苯并(a)芘。
其他项目: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防射性物质。
毒理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
基因突变试验(阴性);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阴性)
1.4.3 管网末梢水 接触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水质,其管网末梢水必须符合 GB 5749要求。
2.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2010
2.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
2.2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同时对水质进行检测。
2.3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中不包含)、余氯。水质检测取水点宜设在水池(箱)出水口。
3.二次供水的蓄水箱定期清洗检测规定
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40-2010的规定,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同时对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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