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十一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7〕14号)规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象与范围:(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且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三年的用人单位;(2)2011年12月31日前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但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十八条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第二十三条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二十四条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职业病工程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具体技术参数,为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工程防护措施提供实施依据。
(3)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十七条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第九条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凭借我公司多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丰富经验以及公司拥有的专业技术团队, 我公司为企业推出一站式职业卫生技术托管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再局限于检测、评价工作,还可协助指导企业解决从职业病危害申报、建档、职业健康体检到职业危害告知、防护工程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改善建议、防护用品选用、职业卫生培训等诸多较为复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让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化繁为简,轻松妥善处理。真正帮助企业从源头防治职业病,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