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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

发布:2021-05-31 阅读:750

1.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各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俗称废渣,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则称为垃圾。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按其组成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其形态可分为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固态废物如生活垃圾、废轮胎、废家电;半固态废物如污泥、底泥,液态废物如废酸、废油、废溶剂等;气态废物如废煤气罐、废氢气罐等中的气态物质。

固体废物按其污染特性又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按其来源可分为矿业、工业、城市生活、农业和放射性的固体废物,按其毒性还可分为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和传染性的固体、半固体废物)和无毒无害固体废物(如无害建筑及生活垃圾、可再生或回收利用的物质、经过处理能转化的无害垃圾、废水等)。

2.固体废物的危害

固体废物除了直接污染环境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须占用一定的堆放场地。目前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重,预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这些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日晒雨淋,有害物质挥发到空气中,淋溶进土壤里,既污染环境空气和水体,又妨碍市容,影响环境卫生,产生的腐化恶臭会招引蚊蝇、老鼠等滋生繁衍,传播疾病。

3.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通过无害化利用或处置后产生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实验室受到污染、过期失效的固体试剂、配制的液体试剂、在实验中产生的有机溶剂、有毒有害物质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管理范围。
4.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物质   

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使用的固体废物样品;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按照法规或标准要求可就地处理的物质;符合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经过物理、化学、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符合法规或标准要求可以直接排放的废水、污水;废酸、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法规或标准要求可以排放的废水等。

5.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及处理

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设计,做好防腐、防渗、防雨“三防”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桶装或袋装的危废要贴好危险标识,密封存放于坚固、防渗、耐腐蚀材料建造的地面上。不相容的危废要分开存放,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废物不得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要分类储存,保持合理储量并定期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和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泄漏,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置。针对泄漏物可能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以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

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须由有资质的满足活动条件的单位进行。


参考资料

1.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34330-2017(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7-2019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6.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 GB/T 31190-201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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